法定代表人:戴睿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程宾,男,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宝石,男,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庆阳市西峰北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北郊农业示范园128号。
法定代表人:朱晓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银,男,庆阳市西峰北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朱晓波,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金融公司)与被告庆阳市西峰北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峰公司)、朱晓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大众金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仇程宾、西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银到庭参加了诉讼,朱晓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众金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西峰公司、朱晓波偿还截至2017年12月20日的贷款本金49249.47元、利息1240.07元、罚息51.33元、违约金1384.93元、催款函费200元;2、判令西峰公司、朱晓波支付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所产生的相应罚息(以前述本金及利息之和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的利率标准上限计算);3、诉讼费用由西峰公司、朱晓波承担。
西峰公司向本院发表答辩意见:同意大众金融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因公司经营困难导致逾期还款,希望协商解决。
朱晓波未作答辩。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西峰公司、朱晓波为购车与大众金融公司签署《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约定:贷款金额610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每期还款2022.58元;基本月利率0.99001%,优惠月利率0.99001%;此外,双方还在合同中对担保方式、还款方式、违约情形、逾期罚息、违约金及催款函费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大众金融公司依约放款。
截至2017年12月20日,西峰公司、朱晓波尚欠贷款本金49249.47元、利息1240.07元、罚息51.33元、违约金1384.93元、催款函费200元。
本院认为:大众金融公司针对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催款函费所提诉讼请求,均有合同依据,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均予支持。
朱晓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庆阳市西峰北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朱晓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9249.47元、利息1240.07元、罚息51.33元,并支付自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