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卢林艳。
起诉书文号:大检公诉刑诉[2018]178号。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2017年12月13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高彩兴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大邑县王泗镇福田村2组52号出发,沿成温邛高速公路辅道行驶至大邑县人民医院,当日21时许其驾车准备返回王泗镇,行至大邑县“512”钢厂外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检验,高彩兴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75.7mg/100ml。
高彩兴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高彩兴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辩解意见:被告人高彩兴对指控其犯罪的事实、证据、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签署具结书,请求从宽处罚。
审理查明事实: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高彩兴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彩兴饮酒后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5.7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高彩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处罚。
高彩兴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高彩兴犯罪的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可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自愿签署具结书,能够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