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心菊,女,1975年9月19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
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志方,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经常居住地重庆市荣昌区。
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渝荣检刑检刑诉[2018]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心菊、周志方系夫妻。
2017年10月的一天,刘心菊到湖南省宜章县周志方老家为其儿子办理迁户手续时,得到一枚罂粟果实。
刘心菊回到荣昌家中后,将罂粟果实拿给周志方看并告知其为罂粟果实,栽种长出的苗可用于治疗猪肠胃疾病。
2018年1月的一天,刘心菊、周志方共同将罂粟果实内种子种植在邻居罗某的荒地上,后二人偶尔对长出的罂粟苗进行除草管理。
案发时,部分罂粟苗已开花。
2018年4月11日,荣昌区公安局民警将刘心菊、周志方种植的罂粟查获并扣押,并当刘心菊的面清点共1007株。
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周志方、刘心菊种植的植物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案发当天,刘心菊被民警抓获,周志方自动投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心菊、周志方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刘心菊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周志方具有自首情节,均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刘心菊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处周志方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刘心菊、周志方对此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心菊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