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包立康。
被执行人包立法。
被执行人陆建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立康、包立法、陆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书,撤回案件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04执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