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案号:(2018)皖8601执388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6-22公开日期:2018-06-29
当事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晶
案由:nan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8601执38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西路76号F区256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44414629C。

法定代表人:刘蘭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林,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张晶,女,198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关于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张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作出的(2017)湛仲字第E0022943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张晶对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皖01执442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2018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2017)湛仲字第E00229438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2017)湛仲字第E00229438号裁决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