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四川省才富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田堰兵,男,生于1966年,汉族,住巴中市。
本院在执行王菊华申请执行四川省才富劳务有限公司、田堰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四川省才富劳务有限公司、田堰兵应偿还申请人王菊华本金13433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田堰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将田堰兵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被执行人田堰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本院暂时无法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