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菊华、四川省才富劳务有限公司、田堰兵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川1902执73号
所属地区:巴中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8-06-19公开日期:2018-12-28
当事人:王菊华;四川省才富劳务有限公司;田堰兵
案由:其他案由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902执73号 申请人王菊华,女,生于1973年,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才富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田堰兵,男,生于1966年,汉族,住巴中市。

本院在执行王菊华申请执行四川省才富劳务有限公司、田堰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四川省才富劳务有限公司、田堰兵应偿还申请人王菊华本金13433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田堰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将田堰兵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被执行人田堰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本院暂时无法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