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邝发石与被告赵世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临武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湘1025民初399号
所属地区:临武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6-19公开日期:2018-08-03
当事人:邝发石,赵世国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1025民初399号原告:邝发石,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广宜乡。

被告:赵世国,男,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原告邝发石与被告赵世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

原告邝发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邝发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晓章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骆美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