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王光廷,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秀、孙恒国,江西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蓉红,女,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下称原告)与被告熊蓉红(下称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透支本金39840.54元、利息6517.6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及费用等5327.15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费用暂算至2017年6月18日),共计51685.38元,并给付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拖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费用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9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卡号为:51×××10)一张。
被告承诺按信用卡领用合约偿还信用��账单所欠款项并承担相应的本金、利息、费用及违约金等。
被告在使用该信用卡过程中未能按期归还透支金额,截止2017年6月18日,被告因透支信用卡,逾期还款本金39840.54元、利息6517.6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及费用等5327.15元,共计51685.38元。
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制卡和邮寄表》、《信用卡交易明细》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属信用卡纠纷。
原、被告间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形成了信用卡合同关系,且该合同是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恪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被告在透支款项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39840.54元、利息6517.6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及费用等5327.15元,共计51685.38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