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与熊蓉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赣0502民初250号
所属地区:新余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6-14公开日期:2018-09-23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赣0502民初25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来中大道2号。

主要负责人:王光廷,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秀、孙恒国,江西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蓉红,女,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下称原告)与被告熊蓉红(下称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透支本金39840.54元、利息6517.6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及费用等5327.15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费用暂算至2017年6月18日),共计51685.38元,并给付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拖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费用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9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长城环球通白金信用卡(卡号为:51×××10)一张。

被告承诺按信用卡领用合约偿还信用��账单所欠款项并承担相应的本金、利息、费用及违约金等。

被告在使用该信用卡过程中未能按期归还透支金额,截止2017年6月18日,被告因透支信用卡,逾期还款本金39840.54元、利息6517.6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及费用等5327.15元,共计51685.38元。

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制卡和邮寄表》、《信用卡交易明细》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属信用卡纠纷。

原、被告间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形成了信用卡合同关系,且该合同是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恪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被告在透支款项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39840.54元、利息6517.6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及费用等5327.15元,共计51685.38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