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孙克星、王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鲁1602执137号
所属地区:滨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6-07公开日期:2018-06-30
当事人:孙克星,王斌
案由:nan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602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孙克星,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执行人:王斌,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本院在执行孙克星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法律义务,我庭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报告财产令等。

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反馈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经查询车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存款、证券、工商信息、互联网银行等财产可供执行。

具体要素:1.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通过法院直接送达(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8年6月6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6月6日通过电话联系(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暂无线索。

5.本院于2018年6月6日通过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登记信息。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6月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