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王国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皖0111执77号
所属地区:合肥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6-26公开日期:2018-09-17
当事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王国骅
案由:nan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111执77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3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848944279K(1-1)。

负责人:李刚,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国骅,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王国骅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