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新余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付海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赣0502民初2738号
所属地区:新余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6-14公开日期:2018-09-23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赣0502民初2738号原告:新余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来中大道172号。

法定代表人:黄军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利,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海云,男,198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新余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付海云(下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利,被告付海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2891元,违约���1044元及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小区卫生存在问题,保洁员少,一个星期才打扫一次卫生,电梯内卫生无专人清理,公共下水道没有及时疏通;2、小区保安严重不足,最多的时候也只有三个保安,且保安从来不巡逻,经常不在岗位;3、小区内监控摄像头基本上已损坏,且未维修,门禁坏了也经常不维护,小偷经常出没,小区发生多起盗窃事件;4、小区公共设施损坏严重,健身器材全部被拆当废品处理,乱搭乱建严重,消防设施损坏严重,围墙开裂,绿化区变成停车场;4.收取业主装修押金1000元,垃圾清运费2元每平方米及物业跟踪服务费等。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新余市××小区××栋××室,房屋建筑面积为101.05㎡,系高层住宅。

2007年12月20日,原告与香榭绿洲小区建设单位江西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协议主要约定:由原告为××小区的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多层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5元/月交纳物业费,高层住宅七楼(包括七楼)以上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月交纳物业费,高层住宅六楼(包括六楼)以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元/月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费按季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至7号履行交纳义务,合同期限为2007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

2017年7月24日,香榭绿洲业主委员会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关于同意新余市星宇物业公司撤出××小区物业服务通知函》,通知函同意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00:00时撤出××小区物业服务。

被告作为业主,至今尚拖欠原告自2015年5月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诉请。

以上事实有���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协议书》、《关于同意原告撤出小区物业服务的通知函》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与江西华茂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

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原告未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新的物业合同,仍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在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虽存在各种管理服务问题,但被告享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

对拖欠原告的物业费,被告应予以交纳。

因双方未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费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收费标准交纳。

被告自2015年5月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应支付的物业费为:101.05㎡×1.1元/㎡×26个月=28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