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炜,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辉,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上诉人董诗甲因与被上诉人张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6民初12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董诗甲、张辉及其他合伙人共同出资建造穗景公寓,并约定按出资比例分担盈亏。
董诗甲依据《合伙建房结算及分房协议》主张其分配取得穗景公寓308房,而《合伙建房结算及分房协议》涉及全体合伙人对穗景公寓的结算分配及出资比例的确定。
一审法院在其他合伙人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径直判决确定董诗甲对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权益的分配比例,该处理结果影响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与其他合伙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为了保护其他合伙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一审法院应追加其他合伙人为本案当事人。
综上,一审判决遗漏诉讼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6民初120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董诗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春芬审判员 林志勇审判员 杨 曦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晶速录员 刘梦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