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邹继臣罚金一案,罗湖法院(2017)粤0303刑初161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
经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进行调查,未发现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新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