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洪木旺,男,194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黄类昭,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洪宗发,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洪金松,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汪召益,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刘文飞诉被告洪木旺、黄类昭、洪宗发、洪金松、汪召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刘文飞于2018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