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文飞与洪木旺、黄类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宿松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皖0826民初1340号
所属地区:宿松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6-11公开日期:2018-06-15
当事人:刘文飞,洪木旺,黄类昭,洪宗发,洪金松,汪召益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826民初1340号原告:刘文飞,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洪木旺,男,194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黄类昭,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洪宗发,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洪金松,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被告:汪召益,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刘文飞诉被告洪木旺、黄类昭、洪宗发、洪金松、汪召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刘文飞于2018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