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晨,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长才。
被执行人:王华友,男,197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句容市。
被执行人:江苏远丰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473505-0,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城北村。
法定代表人:陆新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州泰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华友、江苏远丰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华友、江苏远丰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并未按约履行(2016)苏1204民初35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泰州泰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泰州泰森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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