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吴长明、吴兰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修武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豫0821财保63号
所属地区:修武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8-06-04公开日期:2018-07-02
当事人:吴长明,吴兰平,修武县金鑫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nan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821财保63号申请人吴长明,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申请人吴兰平,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被申请人修武县金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城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750717836J。

法定代表人王跃进,经理。

申请人吴长明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吴兰平银行存款844000元。

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长明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兰平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支行62×××39账户中存款844000元,冻结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4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