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磐石市吉祥菓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单凤娟、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磐石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吉0284民初1968号
所属地区:磐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6-07公开日期:2018-09-27
当事人:磐石市吉祥菓品有限责任公司,单凤娟,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吉0284民初1968号原告:磐石市吉祥菓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春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忠山,磐石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单凤娟,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世华,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振兴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刘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嵇平,女。

原告磐石市吉祥菓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单凤娟、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磐石市吉祥菓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忠山,被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嵇平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单凤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世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磐石市吉祥菓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单凤娟和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8日签订的磐石市吉祥菓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座落于磐石市河南街果品公司四层,建筑面积136.42平方米的办公楼房屋“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

2、案件受理费由单凤娟、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磐石市吉祥菓品有限责任公司系原磐石市果品公司更名改制的企业,并承继原磐石市果品公司办公楼四至六层。

一直占有、使用、管理诉争房屋至今,等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016年12月,当磐石市吉祥菓品有限责任公司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工作人员告知该房屋早已以单凤娟名义在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磐石市牛心镇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抵押。

随后,磐石市吉祥菓品有限责任公司调取了诉争房屋贷款抵押相关手续,得知单凤娟和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8日,恶意串通将磐石市吉祥菓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座落于磐石市河南街磐石市果品公司四层,建筑面积136.42平方米办公楼房屋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单凤娟、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磐石市吉祥菓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致使磐石市吉祥菓品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办理诉争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单凤娟辩称,同意磐石市吉祥菓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确属无效。

本案抵押的房屋即不是单凤娟的财产,更不归单凤娟所有。

用诉争房屋抵押单凤娟即没有参与更没有在抵押合同上签字,对抵押的事实根本不知道,故抵押合同确属无效。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辩称,磐石市吉祥菓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是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非适格的原告。

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登记不发生效力,磐石市吉祥菓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是诉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不能证明与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主体法律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磐石市吉祥菓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本案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所以不具有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请法院驳回磐石市吉祥菓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磐石市吉祥菓品有限责任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公有(共有)住宅房屋确定产权单位申报审批表1份,证明磐石市建设局关于涉案房屋是1992年原磐石果菜公司审批的综合楼,房屋所有权是原果菜公司。

2、磐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文件磐供行发(2003)21号,关于成立磐石市吉祥菓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决定,证明2003年8月10日磐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下发关于成立磐石市吉祥菓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决定:原果品公司、果菜公司的资产归磐石市吉祥菓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所以磐石市吉祥菓品有限责任公司具备诉争房屋的主体资格。

3、2004年3月8日房地产抵押合同1份,证明单凤娟与被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诉争房屋签订的抵押合同是无效的,该房屋是磐石市吉祥菓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单凤娟无权进行抵押。

单凤娟未到庭未发表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证明问题有异议,产权审批表不能表明是涉案房屋,审批表所载明的面积和户数没有相关明细,而且单单一个审批表不能确定该房屋是合法建造,产权人的归属的情况。

对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明问题有异议,因为涉案房屋并不能确定原果菜公司。

对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明问题有异议,单凤娟与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经第三方磐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依法办理的抵押手续,抵押合法有效。

单凤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反驳磐石市吉祥菓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2004年3月8日磐石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1份;2、2004年3月8日房地产抵押合同1份;3、2004年3月9日磐石市房地产抵押(按揭)登记备案批准书1份;4、2005年3月25日磐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冻结通知书1份,以上4份证据证明诉争房屋经第三方磐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法有效。

5、信用合作社抵押借款契约(借据)1份,证明抵押合同的主合同借款合同成立。

单凤娟未出庭发表质证意见。

磐石市吉祥菓品有限责任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是虚假的,单凤娟不享有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该份申请虚假。

对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该抵押合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诉争房屋单凤娟有权进行与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

对证据3真实性有异议,作为房屋登记部分应当审查抵押房屋是谁所有,是否经过所有权同意,方能办理抵押登记,因此该份批准书虚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该份冻结通知书是磐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以虚假抵押人的名义将磐石市吉祥菓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屋为牛心信用社办理抵押,因此根据该通知书的内容应认定为无效。

对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因为借款人是于秀珍,本案没有证据能够证据于秀珍与本案有关联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因单凤娟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视为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1992年7月8日原磐石市果品公司建设坐落于磐石市河南街道果品公司综合楼共六层,其中一至二层为门市房,四至六层为办公楼。

1999年12月3日工程验收合格。

2003年8月7日,原磐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