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桂芝,女,1968年3月21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
原告刘克明与被告田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克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与被告田桂芝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克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田桂芝偿还借款1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2‰计算,从2014年农历1月1日起至偿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田桂芝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2‰计算,从2014年农历12月3日起至偿还之日止);3、判令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2014年农历1月1日,被告之夫白秀林因家庭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13000元,约定月利息1分2厘。
同年农历12月3日,白秀林因家庭生活需要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息1分2厘。
借款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白秀林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不予偿还。
2015年农历8月2日,白秀林因病去世。
鉴于该债务是白秀林、被告田桂芝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应为共同债务,被告田桂芝负有偿还本息的义务。
白秀林去世当日,原告之妻带着借据去找白秀林的家人核对,白秀林的四弟白小红看了借据后说借据是其二哥白秀林所写,让原告之妻先回去,等白秀林埋葬后再处理。
原告刘克明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绥德县义合镇墕头村村委会证明一份。
证明目的:被告田桂芝与白秀林系夫妻关系,白秀林于2015年8月去世。
第二组:借据二支。
证明目的:被告之夫白秀林生前共拖欠原告借款33000元,并与原告约定月利率为1分2厘。
第三组:(2017)陕0826民初23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借款借据复印件三支。
证明目的:佐证白秀林生前拖欠原告的款项,属于被告与白秀林的夫妻共同债务。
第四组:绥德县义合镇墕头村村委会证明一份。
证明目的:白秀林去世后被告继承了白秀林的财产,即便本案所涉及的债务是白秀林生前的单方债务,也应在继承的财产中偿还。
被告田桂芝辩称,原告所说的借款被告不知情,原告以前从来没有提过,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借款的用途,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没有义务偿还。
原告的妻子确实来过被告家,但具体谈什么被告不清楚。
被告田桂芝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原告刘克明提交的证据被告田桂芝质证意见如下:对一组证据无异议。
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借款前原告从来没有告诉被告白秀林要借款。
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白耀林的这笔借款被告知情,所以被告愿意偿还,但原告这笔借款被告不知情,不同意偿还。
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白秀林去世后的家中土地确实由被告耕种,房屋也由被告居住,但该笔借款不明不白,被告不同意偿还,该笔借款是白秀林生前私自借贷,原告之前也没有告诉过被告,因为白秀林生前有赌博的恶习,一般人认识的人给白秀林借款都会事先询问被告。
对经质证的证据本院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被告无异议,予以采信。
第二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予以采信。
第三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但该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第四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经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农历1月1日(公历1月31日),被告之夫白秀林因家庭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13000元,约定月利息1分2厘,后白秀林偿还了一年的利息,并在借据上将日期修改为2015年农历1月1日(公历2月19日)。
2014年农历12月3日(2015年公历1月22日),白秀林因家庭生活需要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息1分2厘。
借款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白秀林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不予偿还。
2015年农历8月2日,白秀林因病去世,原告之妻曾与被告田桂芝核实借据并协商还款事宜,白秀林生前所有的承包土地和房屋由被告田桂芝继承并占有使用。
本院认为,对于本案借据的真实性以及借款事实的存在,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双方主要争议为:该笔借款是否属于白秀林与被告田桂芝的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田桂芝认为,对该笔借款事先并不知情,原告在向白秀林出借时也没有告诉过被告,白秀林有赌博的恶习,借款有可能用于赌博,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认为被告田桂芝知道该笔借款,并举证相同时间段白秀林向白耀林借款被告认可的事实,且本案款项不大,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田桂芝认可借据的真实性和借贷事实的存在,至于其事先是否知情,不影响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被告田桂芝认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借款可能用于赌博等理由,举证责任在于被告田桂芝,但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其辩称观点不能成立,不予采信,故本案债务应当按照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