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志成与张玉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射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苏0924执577号
所属地区:射阳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8-06-23公开日期:2018-07-11
当事人:王志成,张玉红
案由:nan

江苏省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924执577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成,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执行人:张玉红,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申请执行人王志成与被执行人张玉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924民初2487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张玉红差欠王志成1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王志成2000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偿还王志成2000元,于2018年1月30日前偿还王志成6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01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玉红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已被冻结。

2.本院���2018年1月3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因标的较小不宜查封、处置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3.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玉红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4.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再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已被冻结。

5.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将被执行人张玉红列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6.2018年6月12日通知申请人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