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徐州市三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扈玉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臧进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州市三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11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徐州市三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臧进年31661.07元;二、驳回原告臧进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原告臧进年负担270元,被告徐州市三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7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农、交、建、中、邮储、江苏等银行,被执行人徐州市三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管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房产部门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
经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徐州市泉山区诸达巷五号四楼经营。
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