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福建森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三亚盛龙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永安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闽0481民初1080号
所属地区:永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8-06-13公开日期:2018-06-26
当事人:福建森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三亚盛龙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481民初1080号原告:福建森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北部工业新城(一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3153909981。

法定代表人:苏加旭,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花,女,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系福建森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三亚盛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凤凰路汇丰国际商铺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583917549B。

法定代表人:吴殿阁,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森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盛龙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福建森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三亚盛龙投资有限公司已经支付涉案项目的款项,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森源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三亚盛龙投资有限公司已经支付涉案项目的款项,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而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