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龙城镇西林路**。
负责人茹展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夏平,广东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周伟忠,男,汉族,1968年9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龙门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生效的龙国土资土执决[2018]21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
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查实被申请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在龙门县永汉镇寮田村新屋吓村民小组占用土地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草图、现场照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核查图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在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14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治理被破坏的耕地,恢复土地原状。
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向被申请人告知了权利和义务,并于2018年1月24日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将《催告书》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在未取得合法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房,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系违章建筑。
上述建筑物虽然同时构成违法占用土地,但建筑物和土地不可分离,应先对违章建筑作出拆除后方可对违法用土作出实体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法律已授权行政机关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