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鹏,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勇,男,1983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原告孙涛与被告樊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鹏、被告樊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涛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樊勇履行担保责任,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58000元,并自2018年5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2%承担利息,并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30日,债务人王鹏向原告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为1个半月,约定年息按照36%计算,并约定由被告樊勇提供担保,担保形式为保证担保。
原告将借款交付王鹏后,债务人王鹏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条,承诺按照年息36%承担利息,被告樊勇在借款借条上签字确认担保。
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樊勇偿还了20000元,按照约定利率计算2017年7月30日至2018年5月29日,按照月利率3%计算,其应承担利息为18000元,扣除了利息后,被告应承担的借款本金为58000元,后原告向债务人和担保人主张债务未果。
被告樊勇辩称:借款是2016年借的,2017年7月30日王鹏重新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王鹏未给原告还款,其于2017年10月份给原告还现金5000元,2018年1月通过转账还款10000元,2018年3月份通过转账还款5000元,共还本金20000元。
另外上述2017年借条到期后,王鹏不还款。
其于2017年9月份找到王鹏,与原告协调,由其还款,并由其给孙涛出具了60000元借条一份,当时孙涛称未带2017年7月30日的借条,并称以后将2017年7月30日写的借条还给王鹏,但今天开庭原告没有将其写的60000元借条提供法庭,而将2017年7月30日的借条又提到法庭,现王鹏联系不到了,同意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40000元。
不承担利息。
原告孙涛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借条一份。
证明2017年7月30日王鹏向孙涛借款现金60000元,借期一个半月,并按照年息36%承担自借款之日起的利息,利随本清,樊勇承担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2年。
经质证,被告无异议。
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30日王鹏向原告借款60000元,由被告樊勇提供担保。
王鹏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本人因资金周转向孙涛借现金6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半月,自本借款之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并按照年息36%自借款之日起计算利息,利随本清,担保人樊勇自愿为上述提供担保,并承诺,借款人到期未能偿还借款本息的,担保人承诺届时自愿代为偿还,担保期限届止借款期限届满后2年”。
借款到期后王鹏未还款,被告樊勇于2017年10月给原告还款5000元,2018年1月给原告还款10000元,2018年3月给原告还款5000元,合计2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孙涛与被告樊勇之间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