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乐意,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宿迁市宿豫区。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乐意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8)苏1311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乐意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乐意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陈乐意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乐意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