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冯春梅,女,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济宁市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宁市济安桥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邦法,董事长。
三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邦成,济宁市江森自控有限公司员工。
三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锋,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路北、英萃路以东交汇处。
负责人:倪向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该单位职工,住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兴晨,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济宁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济宁市济安桥路**号。
法定代表人:田兴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光,男,汉族,1972年6月21日出生,该单位职工,住济宁市任城区。
再审申请人杨邦法、冯春梅、济宁市江森自控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原审被告济宁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