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大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其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9年2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继续追缴未退赃款。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3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8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其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6年2月至2018年3月累积考核分2408分。
表扬4次。
该犯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新旧分数折算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其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