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左权县辽阳镇西河头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左权县辽阳镇西河头村。
法定代表人常健,职务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王振明与左权县辽阳镇西河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左权县辽阳镇西河头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人王振明施工合同款10405.1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