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曾世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许顺延,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执行人洪赐美,女,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许天来,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被执行人许月娘,女,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翔安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顺延、洪赐美、许天来、许月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213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72821.46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2017年12月28日,本院执行文书送���组向被执行人许顺延、洪赐美、许天来、许月娘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等材料,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自2017年12月8起,本院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包含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等)。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合计26289.75元(已扣划并发放给申请人);被执行人许顺延、洪赐美、许天来、许月娘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
3、2018年2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许顺延、洪赐美、许天来、许月娘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将许顺延、洪赐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18年6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许顺延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18年6月2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通过制作笔录的形式告知了申请人。
申请人表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经超过三个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在短期内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