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所超,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昌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青街8号。
法定代表人:程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准,辽宁金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连市中山区黄土泥烧鸽子饭店,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地下*层**层、二层公建。
经营者:苏德庆,男,汉族,1971年9月1日出生,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孙盛和因与被上诉人大连昌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市中山区黄土泥烧鸽子饭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3民初17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孙盛和上诉称,虽然相关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已经解除,但被上诉人诉请的涉案租金,涉及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前,各方履约的实际情况,系租赁合同纠纷,并非不当得利。
根据法律规定,租赁合同应适用专属管辖。
请求撤销该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提起的诉讼。
经查,2009年9月29日,被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将位于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128号房屋租赁给第三人使用,后因案外人程显文欠上诉人借款未还,被上诉人自愿将案涉房屋转让给上诉人,以抵顶案外人程显文欠款。
由于案涉房屋已经出租给第三人使用,2016年12月20日,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的实际经营者苏德庆及相关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的实质内容为原房屋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有效,第三人应予2017年12月10日给付被上诉人的租金由上诉人收取。
2018年1月3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民终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解除上诉人与案外人程显文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
由于协议的解除,上诉人收取案涉房屋租金则失去了法律依据,现被上诉人请求返还租金,属于不当得利纠纷。
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大连市金州区南棉路67号,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辖区,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