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李群富,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
起诉人:余权岳,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
2018年5月2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伍仲明、李群富、余权岳的民事起诉状。
伍仲明、李群富、余权岳诉称:李群富、伍仲明、余权岳系台山市上川星岛酒店(以下简称“星岛酒店”)破产清算案的债权人。
星岛酒店是1992年10月23日设立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出资人是江门市司法局工会。
2001年4月27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星岛酒店进入破产还债程序,至2010年12月1日,终结破产还债程序。
根据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六条第(五)项破产企业的审计报告应当是企业成立以后至破产申请日的财务审计报告;第(六)项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应当是企业从成立到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
即一个企业要申请破产,应当提交企业自成立以后到破产日的所有财务凭证和报表,要对企业成立后的持续经营状况进行审计,要完整告知企业自成立以后到破产日的资产状况。
然而,台山市上川星岛酒店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星岛酒店破产清算组”)只是于2003年5月26日委托江门北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了“破产日当日的资产负债、净资本”。
星岛酒店自成立以来的财务、资产情况一直没有审计,企业从成立到破产,到底有多少收入,到底有多少支出根本就不清楚,企业从成立到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一直没有查实。
1、根据对星岛酒店会计帐目的抽查,共有115本记帐凭证,全部是支出凭证,除了初期的集资款,没有任何收入凭证。
即使在支出凭证中,几乎没有正式发票,90%以上是白条,而且还有许多其他公司的支出凭证充斥其中。
2、星岛酒店在经营期间,领取了大量发票,仅在1996年5月就领取了520本发票,但这些发票不知去向,连存根也没有,会计账目中也没有相关收入。
发票是企业收入的法定凭证,企业领取、开具发票就意味着企业有收入。
星岛酒店领取发票却不见踪影,账目也没有反映,必定是将企业收入隐瞒不报。
3、星岛酒店在经营期间始终报税纳税,这些税款是按营业收入计征的,但星岛酒店却没有营业收入,甚至就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企业还照章交税,这些税背后的大笔收入不知去向。
4、星岛酒店在移交市政府时有五千多万资产,移交后就申请破产,但到破产时这些资产又没有了。
星岛酒店从成立到破产,就没有完整的会计账本,到底有多少收入,有多少支出,司法局不清楚,清算组也不清楚。
提交法院的会计账本是江门市司法局财务科为了申请破产临时整理的,所有账本都是后补的,而且漏洞百出,导致只有支出,没有收入,而且支出都是白条冲帐,这样的财务账目都是虚假的,根本就不能让人信服。
只有通过对星岛酒店资产状况的全面核查以及全面审计星岛酒店从成立到破产申请日的会计账目,才有可能发现破产企业前任负责人隐匿、转移的财产,全面核查及全面审计的行为本身,也能让所有债权人信服。
伍仲明、李群富、余权岳以星岛酒店破产清算组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要求星岛酒店破产清算组核查并提交星岛酒店从成立到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该报表需按年度制作);2、星岛酒店破产清算组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星岛酒店从成立到破产申请日的所有财务凭证和报表,并提交审计报告。
本院审查查明:2010年12月1日,本院作出(2001)江中法经破字第2-60号民事裁定:一、宣告终结债务人台山市上川星岛酒店的破产还债程序;二、债务人台山市上川星岛酒店的债权人在还债程序中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债务人台山市上川星岛酒店不再清偿。
另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86号民事裁定认定的事实,台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台山核注通内字(2013)第X号《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