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吴震与被告南京大厂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0116民初2822号
所属地区:南京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6-15公开日期:2016-07-19
当事人:nan
案由:nan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2822号原告吴震,男,1990年3月7日生,汉族。

被告南京大厂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彭小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梅,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震与被告南京大厂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