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郑全松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沪0120民初9887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6-23公开日期:2016-08-01
当事人:nan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9887号原告郑全松,男,1980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金美霞,上海敏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会猛,男,1986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谢巧红,女,1983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负责人徐米白,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负责人赵杰,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全松与被告刘会猛、谢巧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相关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耀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