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伟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汉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熊仁武,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明付,男,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身份证号码:×××6690。
被告夏志林,男,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身份证号码:×××5551。
被告郑华松,男,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身份证号码:×××6613。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安平,广东明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淑红,广东明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华冠,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良光镇沙田,身份证号码:×××4352。
被告徐枫,男,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身份证号码:×××3617。
被告顾从军,男,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身份证号码:×××3214。
原告东莞市恒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圣公司”)诉被告陈明付、夏志林、郑华松、李华冠、徐枫、顾从军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恒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汉华、熊仁武,被告陈明付、夏志林、郑华松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安平、陈淑红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李华冠、徐枫、顾从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盛公司诉称,原告自开办以来通过多年的发展,如今已在东莞各镇区设立数十家招生机构,给企业管理工作带来巨大考验。
开办驾校最大的投资是训练场地建设,为了尽量做到公平,原告于今年二月开始在各招生点试行降低上缴费增收场地费的方案(即:招生点上缴费由原来的2850元降到2400元,场地费按照每台车辆每月1000元收取。
该方案实际上是降低了招生点的上缴费用,如果按照每台车辆每月招生三人计算,原来的方案需上缴8550元,试行的方案则只需上缴8200元,而每台车辆平均每月的实际招生数量大多都大于3人)。
但是这个让利招生点的方案却被被告陈明付、夏志林、郑华松利用了。
被告陈明付、夏志林、郑华松欲想原告公司高价收购他们的招生点或者为了达到由他们三人完全控制恒圣驾校的目的,竟然采取“同意招收每位学员的上缴费降到2400元,拒绝缴纳每台教练车每月1000元场地费”的手段来对抗原告公司的让利方案。
被告陈明付、夏志林、郑华松自知三人的力量有限,不仅在“同事三分亲”的微信群发布虚假信息,还特意发起了“拒绝违法收费还我指标!”等微信群,通过各种方式拉进一些不名真相的招生点负责人和教练进群。
被告陈明付、夏志林、郑华松故意捏造“克扣考试指标”、“扣我们的指标给他的亲朋好友用”、“乱摊派,乱收费”等虚假信息在群里发布,为了鼓动群友跟着他们闹事,还捏造了“现在每台车每个月收一千元管理费只有通圣,尚佳驾校!”、“李伟忠去年收你一万一台,今年又一台一年1万2,别的驾校都没有这样!他现在为了他的利益在一刀一刀割你本人的肉,可怜你为了自己的权益还声都不敢吭,”、“大家这两天招的学员不用先交资料到公司的,我店里都不交!特别是招了快班45天的,不用交给他,其他驾校交2800元!”等鼓动信息,特别是被告陈明付还在群里说什么“大家都把店卖了它,马上把他这个亿万富翁都要搞垮,你想卖,就马上发短信去给他们,就那么简单。
他怕我带头闹事,他可能这两天会找人过来收,他昨天打电话跟我这么说的,所以你们就刚好趁着这个一起卖给他,逼迫他买,逼迫他买,他不买的话,就依着你们的条件,现在主动权不是在他那里,是在我们这边你知道吗”。
随后被告陈明付、夏志林、郑华松带领群里的网友打着“还我指标”和“还我血汗钱”等标语沿街游行欺骗东莞市民和政府。
更可恶的是陈明付还请来在其招生点学车的被告李华冠、徐枫、顾从军,该三被告捏造“当时工作人员告诉他,半年左右就可能拿到驾照”、“别的驾校却不需要等待这么长的时间”、“我有两个朋友,在东莞其他驾校都比较快”和“有个同事在别的驾校学了,他比我后报名,他都拿到证了”的虚假信息通过东莞电视台广泛传播,被告陈明付、夏志林、郑华松还采取接受采访的方式捏造“但是驾校老板却克了他们的指标”、“这样就占用了其他学员的指标”、“就是因为公司把我们的指标克扣了后,造成我们这个分点,我们那边的话,现在差不多有90多人没考”等虚假事实,被告陈明付、夏志林、郑华松把东莞驾照考试难的责任全部算到原告恒圣公司身上。
这些捏造的虚假信息不仅被东莞电视台于今年3月12日的《今日莞事》栏目的头条播出,在广大电视观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还被上传到东莞阳光网被广大网友随时点击浏览。
综上,被告陈明付、夏志林、郑华松捏造事实并带头上街游行给原告造成了恶劣影响。
六被告还通过电视和互联网向广大电视观众及网友传播捏造的虚假信息。
他们捏造的虚假信息不仅直接抵毁了原告公司的商业信誉,亦必然造成原告企业信誉度等社会评价度的降低,对于驾校这种竞争十分激烈的服务型企业,该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是非常明显的(虚假信息通过电视播出第二天就陆续有学员退学)。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六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立即删除包括但不限于在东莞电视台、东莞阳光网等媒体上的侵权内容;2.六被告包括但不限于在东莞电视台、东莞阳光网等媒体上用视频发表致歉声明,制作视频广告亲自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3.六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
后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决六被告包括但不限于在东莞电视台的“今日莞事”和“平安东莞”栏目、广东电视台的“今日一线”栏目、东莞阳光网的“今日莞事”和“平安东莞”频道及荔枝网的“今日一线”频道等媒体上用视频发表致歉声明,制作视频广告亲自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被告陈明付、夏志林、郑华松共同辩称,一、原告主张的被告侵权事实不成立。
因为被告并没有向社会公众以虚构的事实或者出具虚假的文件诋毁原告声誉,而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客观陈述了相关的情况及个人的看法。
这些并不构成对原告的恶意诽谤,也不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
二、从原告主张的侵权形式来看:一种是以媒体报道的形式。
对此,东莞阳光网及东莞电视台是依法行使媒体采访的权利,也是严格秉承作为新闻工作者的相关规范,对节目进行发布。
对于节目的制作及发布,并不是被告可以控制的。
原告主张东莞电视台及东莞阳光网发布的内容对其构成名誉侵权是不成立的。
即使侵权成立,原告亦应该起诉新闻制作者及发布者;一种是以微信的形式。
被告在相关的微信工作群或者同事的微信群中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及商议,因这些微信群不是针对社会公众,不是开放式的平台,故在微信群中发表个人意见,不构成侵权,也没有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造成不利影响。
三、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华冠、徐枫、顾从军没有答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恒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伟忠于2016年3月14日、4月13日分别向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申请对2016年3月12日东莞阳光网上的《今日莞事》视频、2016年3月24日爱奇艺网的《今日一线》视频及2016年4月5日东莞阳光网的《今日莞事》3视频进行证据保全。
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针对上述事项分别作出(2016)粤莞东莞第008519、013439、013446号三份《公证书》。
原告据此主张:1.在2016年3月12日东莞阳光网上的《今日莞事》视频中,被告李华冠陈述“在东莞其他驾校都比较快”,被告徐枫陈述“有个同事在别的驾校学了,他比我后报名,他都拿到证了”、被告顾从军陈述其是2013年报名,现在还剩9个月以及被告陈明付与夏志林分别陈述“他亲戚朋友店里没有按照规则做事,这样就占用了其他学员的指标”,“按照我3台车的指标来走的话,我根本就不会积压什么人,就是因为公司把我们的指标克扣了以后,造成我们这个分点,我们那边的话,现在差不多90人没考”;2.在2016年3月24日爱奇艺网的《今日一线》视频中,被告陈明付陈述“总校负责人那边克扣了我们大部分加盟店的指标用于他的亲朋好友,导致我们这边学员大量积压了”;3.在2016年4月5日东莞阳光网的《今日莞事》3视频中,被告夏志林陈述公司克扣指标后,他那边差不多90多人没考,被告陈明付陈述驾校去年开始擅自增加费用,加重大家的经营负担,驾校负责人的亲戚朋友没有按照规则来做事,占用了其他学员的指标,以及被告郑华松陈述“有很多老板的亲属的车,他的女婿的车,我们同一个训练场练车,考完科目二以后,我的学员还在长期的等待,他的学员已经考完科目三,已经拿证了”,六被告的上述言论属于不实言论,会致使公众认为原告公司不诚实、不正规、不公平,到原告公司学车拿证慢等,从而导致原告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且实际上已造成原告公司的学员人数减少,原有的教练因担心公司名声不好而转至其他驾校,被告李华冠、徐枫、顾从军是被告陈明付请来共同侵害原告名誉权的。
另,原告还主张被告陈明付、夏志林、郑华松在微信群里发布虚假信息,鼓动其他同事闹事,主动接受媒体采访,其侵权行为系经长期精心计划的,并用汽车拉横幅上街游行诋毁原告名誉。
对此,原告还提供了微信群聊天记录及照片予以证明。
关于照片,原告陈述系由他人微信截屏后转发给原告的,故无法提供原始载体。
被告陈明付、夏志林、郑华松对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照片不予认可,但确认其曾在接受《今日莞事》、《今日一线》等节目采访时发表过原告所主张的言论,并认为被告陈明付、夏志林、郑华松的相关陈述客观属实,被告陈明付、夏志林、郑华松系根据车管所提供的每台教练车每月可参加考试的指标来计算每月应分得的考试指标,而实际上被告陈明付、夏志林、郑华松所在培训点并没有分到相应的指标,由此可知,原告确实存在占用其学员考试名额的事实,且从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看出原告存在单方要求收取每台车10000元保证金与任意占用考试指标的事实,被告陈明付、夏志林、郑华松与其他案外人对此已向相关部门信访举报;被告陈明付、夏志林、郑华松也不存在原告主张的用汽车拉横幅上街游行诋毁原告名誉的行为。
被告陈明付、夏志林、郑华松并提供信访申请表及附件(考试安排表、东莞市科目三考试报考汇总表、通知等)、QQ聊天截屏、短信截屏等予以证实其主张。
被告陈明付还明确表示,根据其提供的2016年2月29日的考试汇总表可以显示,原告公司负责人的亲朋好友所在的培训点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指标分配,其学员相比被告培训点的学员迟完成前一轮的考试,但却比被告的学员早安排参加后一轮的考试。
原告对上述三被告的主张不予确认,提供(2016)粤莞东莞第17349、17337号两份《公证书》,用以证明驾校学员积压是普遍现象,非原告公司刻意造成的,车管所是根据学员获取《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时间顺序安排学员进行考试,并非系被告陈明付、夏志林、郑华松陈述的按照车辆台数进行名额分配,三被告的言论属于捏造事实,现由于阳光网及荔枝网上仍有案涉视频,且一直被网友点击浏览,故要求法院判令六被告停止侵权,并在相关媒体上发表道歉声明,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关于经济损失的问题,原告主张双方在合作之初有口头约定每个学员报名时需缴纳2850元,扣减上缴给相关部门的1680元,剩余的1170元属于原告公司的纯收入,但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招收的学员人数减少,进而造成收入减少;其中2016年3月的学员人数相比2015年同期减少了934人,纯收入减少1092780元;2016年4月的学员人数比2015年同期减少817人,纯收入减少955890元;上述经济损失不包括因学员退学而导致的损失,原告在本案中诉求经济损失3000000元,是原告酌定的。
另查,对于原告收取每台车10000元保证金一事,被告陈明付已向本院提起诉讼,现该案正在审理中。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及语音摘录文稿、微信聊天文字摘录、微信聊天截屏(照片)、退学证明(复印件)、现金支出证明单(复印件)、关于东莞市恒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顾从军网上报名资料、信访申请及附件、录音光盘与书面说明、短信截图、QQ群聊天截图及本案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名誉权纠纷,争议焦点为:六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因此,是否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是否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李华冠、徐枫、顾从军构成名誉侵权的行为表现系该三被告在接受媒体访问时发表了“在东莞其他驾校都比较快”,“有个同事在别的驾校学了,他比我后报名,他都拿到证了”及其是2013年报名,现在还剩9个月等言论,会导致公众认为在原告公司学车获取驾照难等不良影响。
对此,本院认为,被告李华冠、徐枫、顾从军的言论是对学车获取驾照慢这一现实情况的描述,属于学员对驾校(原告公司)所提供的服务的一种评论和看法,三人并不具有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主观恶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关于“……答: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规定,本院认定被告李华冠、徐枫、顾从军三人接受媒体采访,在《今日一线》、《今日莞事》等节目中发表相关言论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无需向原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至于被告陈明付、夏志林、郑华松是否够成名誉侵权的问题。
首先,虽然被告陈明付、夏志林、郑华松在《今日一线》、《今日莞事》等节目中发表了诸如“公司克扣加盟店指标,用于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