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缪锦圣,农民。
被执行人郑跃进,农民。
申请执行人黄素萍与被执行人缪锦圣、郑跃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东栟民初字第008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缪锦圣、郑跃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黄素萍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缪锦圣、郑跃进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有益财产线索。
经查,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在本院涉案众多,且标的额巨大,其坐落于如东县栟茶镇栟南村三组农村自建住房、厂房机器设备、部分厂房租金均被本院多起案件查封或轮候查封,本案现不宜直接处置。
另查明,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17日以被执行人郑跃进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该案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郑跃进现被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两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诉讼案件,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现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执行过程,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71550元和执行费973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关联案件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