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东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林朱钦、林翠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东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闽0626行审41号
所属地区:东山县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6-06-30公开日期:2016-07-30
当事人:东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朱钦,林翠琴
案由:nan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626行审41号申请人东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州市东山县卫生服务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沈俊敏,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浩松,男,东山县康美镇计生办副主任,住东山县。

被执行人林朱钦,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务工,农业户口,住东山县。

被执行人林翠琴,女,1979年7月16出生,汉族,务工,农业户口,住址同上。

申请人东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东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5日以被执行人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东卫计征决字(2015)第102038号行政征收决定书。

该决定的内容是:对林朱钦、林翠琴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87348元。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东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东卫计征决字(2015)第102038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7月5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林朱钦、林翠琴,被执行人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东卫计征决字(2015)第102038号行政征收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法律依据方面合法。

被执行人林朱钦、林翠琴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东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6月2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