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尹高友、李金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1004执1053号
所属地区:台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6-01公开日期:2016-10-12
当事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高友,李金炎
案由:nan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钧。

被执行人尹高友。

被执行人李金炎。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尹高友、李金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台路商初字第2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尹高友、李金炎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债务共计人民币111091.66元及息的义务。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6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同意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