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钧。
被执行人尹高友。
被执行人李金炎。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尹高友、李金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台路商初字第2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尹高友、李金炎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债务共计人民币111091.66元及息的义务。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6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同意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