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宋×1与宋×2等赡养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丰执字第8994号
所属地区:北京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6-21公开日期:2016-06-27
当事人:宋×1,宋×2,宋×3,宋×4
案由:nan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8994号申请执行人宋×1,男,1936年7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宋×2,女,1956年2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宋×3,女,1960年6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宋×4,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

宋×1与宋×2、宋×3、宋×4、宋×5、宋×6赡养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1997年8月6日作出的(1997)丰民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判决书确定:一、宋×5、宋×2、宋×3、宋×6、宋×4自一九九七年五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宋×1赡养费人民币五十元整。

二、自一九九七年五月起,宋×1的医疗费用凭单据由宋×5、宋×2、宋×3、宋×6、宋×4每人负担五分之一。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宋×5、宋×2、宋×3、宋×6、宋×4每人负担十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权利人宋×1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2、宋×3、宋×4给付医药费、护工费11080.8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宋×4全部履行了本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相关款项。

现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宋×2、宋×3名下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执行人宋×1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宋×2、宋×3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宋×1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