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石慧策与商金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黄骅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冀0983民初2086号
所属地区:黄骅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6-06公开日期:2016-11-17
当事人:石慧策,商金亮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3民初2086号原告:石慧策,男,199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告:商金亮,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石慧策与被告商金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淑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石慧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金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慧策诉称:2014年,被告在黄骅港承包工程期间,原告为被告施工外墙保温,被告承诺完工后付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予偿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工费13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商金亮缺席无答辩。

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底,被告商金亮在黄骅港承包工程,由原告为被告的工程进行外墙保温施工,施工完毕后,被告未给付原告劳务费,为此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

《欠条》载明“欠条,今欠保温人工费共计13000元壹万叁仟元,欠款人:商金亮,2015.2.15”。

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未予给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在案佐证。

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商金亮雇佣原告石慧策为其工作,原告为被告付出了劳务,被告应按约定给付原告相应的报酬,被告未及时给付原告劳务费13000元,其行为实属违约。

现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劳务费13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商金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当庭陈述、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