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09)金磐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增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000元。
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于2016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增海在服刑期间未曾履行财产刑,本考核期月均消费213余元,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实际消费5133余元。
另查明,该犯1994年曾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朱增海相应考核期消费情况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增海有较强的财产刑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