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朱增海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01刑更4674号
所属地区:浙江省杭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6-06-23公开日期:2016-11-01
当事人:朱增海
案由:盗窃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4674号罪犯朱增海,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武义县人,小学毕业,住浙江省武义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

磐安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09)金磐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增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000元。

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于2016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增海在服刑期间未曾履行财产刑,本考核期月均消费213余元,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实际消费5133余元。

另查明,该犯1994年曾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朱增海相应考核期消费情况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增海有较强的财产刑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