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於成萍与潘伟、汪云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全椒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皖1124民初1530号
所属地区:全椒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6-28公开日期:2016-10-27
当事人:於成萍,潘伟,汪云,安徽畅通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1530号原告:於成萍,女,1969年4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代理人:刘庆东,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伟。

被告:汪云,女,1987年9月20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安徽畅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经五路。

法定代表人:潘伟,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於成萍诉被告潘伟、汪云、安徽畅通管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於成萍以潘伟已将股权转让款支付本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