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党艳婷与赵鹏飞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富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陕0528执273号
所属地区:富平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6-06公开日期:2016-06-22
当事人:党艳婷,赵鹏飞
案由:nan

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273号申请执行人党艳婷,女,1989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梅坪镇。

被执行人赵鹏飞,男,1987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梅坪镇。

本院在执行富平县人民法院2013年6月27日制作的(2013)富民初字第0306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的申请执行人党艳婷与被执行人赵鹏飞离婚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3600元,执行费50元。

经执行,被执行人赵鹏飞于2016年6月2日向申请人支付了孩子2015抚养费3600元,并交纳执行费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