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温明华与林子星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永安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闽0481民初793-1号
所属地区:永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6-15公开日期:2016-07-26
当事人:温明华,林子星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793-1号原告温明华,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告林子星,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原告温明华与被告林子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明华以双方已另行协商纠纷,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2016年3月30日对被告林子星坐落于永安市开辉永乐佳房74幢1-703室的房产(产权证号201154**)和原告与担保人王彩霞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燕景花园C幢21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200530**)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另行协商纠纷,达成和解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原告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温明华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林子星坐落于永安市开辉永乐佳房74幢1-703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