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郭志军与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汝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0482行初89号
所属地区:汝州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6-28公开日期:2016-11-08
当事人:郭志军,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nan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82行初89号原告郭志军,男,汉族,1969年1月23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告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2413439-7。

法定代表人张志高,任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军诉被告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军撤回对被告汝州市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