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曹仕梅,女,1971年12月5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刘学祥,男,1963年11月8日生,住安徽省明光市。
申请执行人杨利成与被执行人曹仕梅、刘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6)皖1182民初163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曹仕梅、刘学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仕梅、刘学祥在银行存款1830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