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旭,××,凤阳县××生产监督管理局职工。
被执行人:杨乐,××,凤阳县××体育局职工。
被执行人:陈德意,××,无业。
程苏申请执行杨旭、杨乐、陈德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28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杨旭欠原告程苏借款96000元,于2016年2月7日前偿还原告程苏借款48000元,余款48000元,于2016年3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果被告杨旭不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程苏有权对全部债权申请执行;被告杨乐、陈德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旭配偶张娟娟(身份证号码××)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凤阳分公司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