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振海与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津0116民初42470号
所属地区:天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6-03公开日期:2017-06-15
当事人:张振海,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2470号原告张振海,男,汉族,1951年10月7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代理人李岩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675号,办公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二路617号。

法定代表人周先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炳辉,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天津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大剧院北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振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家荣,天津家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振海诉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