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被执行人纪文有危险驾驶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扶余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吉0781执932号
所属地区:扶余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6-28公开日期:2017-05-05
当事人:纪文有
案由:nan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932号被执行人:纪文有,男,1950年2月2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上列当事人因危险驾驶罪,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扶邢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000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