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宋丹与湖北天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库焱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鄂0102执310号
所属地区:武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6-28公开日期:2016-07-22
当事人:宋丹,湖北天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库焱祥
案由:nan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310号申请执行人宋丹。

被执行人湖北天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库焱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库焱祥。

申请执行人宋丹与被执行人湖北天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库焱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范超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天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库焱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向申请人支付3,003,775元,本案执行费32,43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未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案执行中,经向银行、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

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003,775元,本案执行费32,438元。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