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曾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岚皋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陕0925民初270号
所属地区:岚皋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6-14公开日期:2016-07-29
当事人:曾某某,何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925民初270号原告曾某某,女,汉族。

被告何某某,男,汉族。

原告曾某某诉被���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君独任审理,书记员田春艳担任法庭记录,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某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4月8在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

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为了各自子女外出务工虽结婚时间长达15年,但双方一直未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家庭义务,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自2013年后,双方疏于联系,导致原、被告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达到彻底破裂程度,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何某某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表示同意离��,同时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其身份;证据二、岚皋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当庭陈述和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均系再婚,于2013年4月8日在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长,自2013年后原、被告无任何联系。

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夫妻双方��共同维护。

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原、被告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原、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