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成都市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富宇兴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绮香纱丝业有限责任公司、邓东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案号:(2016)川7101执251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6-03公开日期:2016-12-23
当事人:成都市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富宇兴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绮香纱丝业有限责任公司,邓东
案由:nan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01执25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多敏。

被执行人四川富宇兴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明。

被执行人四川绮香纱丝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东。

被执行人邓东。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富宇兴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绮香纱丝业有限责任公司、邓东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14)422号文件的规定,以及成都市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15)川国公证字第132935、132936、132937号《公证书》、(2016)川国公证执字第179《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6年5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四川富宇兴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绮香纱丝业有限责任公司、邓东向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3343866.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富宇兴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绮香纱丝业有限责任公司